以责任主体论,环境法律责任分为政府环境责任、企业环境责任和公众环境责任;从法律责任形态分,又分别包含环境行政、刑事和民事责任。宽泛而论责任,易流于以虚对空,所以,我们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环境健康损害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,探究已有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怎样的?各责任主体在环保方面应担负哪些责任?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实施现状又存在哪些问题?污染致血铅超标事件受害者展示检查单。
资料图片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“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,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:从问题出发,以解决环境问题为主。”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认为,环境污染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,说明环境污染及其导致的人体健康损害的形势已经非常严峻,国家有必要对整个环境法律、政府有必要对环境政策进行系统全面的检点,看现有的环境法律、政策是否得到了落实?现有的环境法律、政策,能否有效应对环境污染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?立法 目的二元混乱之源《环境保护法》开章明义:“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,制定本法。
”杨素娟认为,我国环境立法确立了保护人体健康的立法目标,但同时又承载了“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”这样一个重任。所以,我国环境立法是目的二元论,致使环境管理目标具有显著的矛盾性,面临如何处理环境利益的多元化和各利益方冲突的重大问题。
《宪法》规定:“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”。既然公共环境管理是国家的职责,政府就要把保护和发展两个目标平衡起来。
发生冲突时,怎么平衡?谁轻谁重?立法中又怎么表现?杨素娟认为,目前环境立法很难说是环境保护第一、经济发展第二,现在更多的环境立法都在强调二元论和环境、经济并重。政府的环境管理重点应该是服务加约束,即一方面服务于环境管理的公共需要,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加强对政府管理行为的约束。
2009年修订的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》中强调:“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、生态环境,保障环境安全,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”。杨素娟说,“可持续发展”这一概念比较科学,对经济和环境利益进行了平衡。
从环境法的原则上来说,可以把环境利益第一作为原则。但仅有原则还不够,需要有很多具体措施来进行规范,以实现环境经济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衡平。问责 掐头去尾极不合理“我国环境立法的问题是只注重原则规定,原则还是二元论的,而不注重实施措施的规范,不注重落实。
这样一来,所谓的环境问责便成了没有源头的问责。”杨素娟说,发生群体性污染事件后,一般都会在第一时间把责任归结于具体的项目实施者或直接管理者,迅速对这些人进行问责,这是不合理和不负责任的做法。
杨素娟认为,问责必须体系化,依法从上到下进行问责。问责不仅是为了平息事端,更不能掩盖问题,而是要彻底地解决问题。所以,问责机制应该是系统的,合理的问责制度应该让所有的关系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期,知道哪些事情、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,做了一定会被追究责任的。
近年来血铅中毒事件发生后的通常做法是,污染企业被迅速关停。杨素娟并不认同这一做法。她说,简单将污染企业关停,其损害怎么界定、追究?过去它是合法企业,谁给它的经营许可?我们要顺势、沿着问题,追查决策者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,而不能用一个休止符,就把所有活动全都掐断了,这样没法落实责任。
血铅事件受害人的善后问题,大都由政府来埋单。杨素娟说,政府敢于担当这个责任,可是政府有责任吗?政府有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吗?既然政府已经承担了一部分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,那就意味着它默认了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有错误的,至少是有瑕疵的,并带来了民事损害。那么,除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,还要不要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?怎么追究?谁来追究?追究的程序又是怎样的?杨素娟说,因为环境法律责任不成体系,是断裂的,造成老百姓对目前的问责和问题解决方式不服气。她形象地比喻说,就像一列列车既没有信号导引,或者有信号导引也不服从信号,又不管路基情况,只顾着高速往前冲。
突然发生事故后,立刻就让它停运。可是车上载的这些人怎么样?不管;事故导致路基的损坏,没人问;谁是信号灯的指挥者?不清楚。
车停了,接下来这些问题就不能碰了。措施 责权明晰才有效力多起环境健康损害群体性事件发生后,地方政府提供的健康检查报告,当事人不信服;企业污染状况调查,公众不信任;后续和长期的影响和受害群众的治疗,无人承担。杨素娟说,国家最重要的公共管理职责就是协调各方利益。如果政府在事故发生之前、之后和全过程中,持之以恒地发布信息,而且这些信息都是真实的,民众就会信你。
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后,政府还应该马上派工作组过去,从医学专业的角度、法学专业的角度、经济发展的角度、地域发展的角度,综合进行调查、纠察和部署,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?应该如何问责?有没有后续影响?怎么去综合彻底解决?杨素娟强调,公共管理具有协调性、服务性和参与性,而且,需要依法制定规则,把怎么协调、怎么参与、怎么服务的权力和责任逐条予以明晰。只有通过法律制定的规则,才有效力和权威性,才利于追责和问责。
“最核心的措施就是多元参与。公共性管理除了需要有服务功能和强制力之外,还要有综合利益体和公众参与管理,这样才能体现公共利益。环评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,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,但现在整体实施状况欠佳,亟待加强改善。
”杨素娟说。.blkContainerSblkCon p.page,.page{ font-family: "宋体", sans-serif; text-align:center;font-size:12px;line-height:21px; color:#999; margin-top:35px;}.page span,.page a{padding:4px 8px; background:#fff;margin:0 1px}.page a,.page a:visited{border:1px #9aafe5 solid; color:#3568b9; text-decoration:none;}.page span{border:1px #ddd solid;color:#999;}.page span.cur{background:#296cb3; font-weight:bold; color:#fff; border-color:#296cb3}.page a:hover,.page a:active{ border:1px #2e6ab1 solid;color:#363636; text-decoration:none}上一页12下一页 .blkComment p a:link{text-decoration:none}.blkComment p a:hover{text-decoration:underline}欢迎发表评论 分享到: 微博推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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